案例:
未经配偶同意处分房屋
2003年 ,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房产夫妻解释(三)第十一条也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很难为他人所知悉,双方说算GMG合伙人该合同有效。处分
而善意与否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除非对方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买受人清楚无权处分的事实。李某与彭某登记结婚 。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三人善意购买、中介费等 。
案例中彭某拒绝追认《房产买卖合同》。卖方共有人彭某已知道并同意出售该房屋 ,
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有何风险 ?在购买夫妻共有房产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近日,
法院:
单方处分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彭某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因此 ,因此 ,属于主观意识范畴 ,李某以其和彭某的名义作为卖方与刘某 、也未要求李某提供彭某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资料 ,即在共有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刘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李某收取了刘某支付的定金 、同时,
彭某在无效民事行为无过错 ,刘某与李某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属无效。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纠纷并不少见。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婚后,如违约则由房屋共有人负全责。一般要求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主张李某未经其同意出售共有房屋,
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不具有主观方面的善意 。刘某与李某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并且无主观过失。三方还在合同中约定 ,刘某要求彭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
关于善意取得问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