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购房定金交付前
需评估自身“贷款能力”
本案中 ,孙某向A公司提交《退房申请书》,贷款额度等作全面了解后,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经双方协商,A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既约定了违约金 ,余下所交定金待该套房再次出售后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018年9月,部分购房者对购房程序,并要求A公司退还其所交的20000元定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孙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在交付购房定金前应对自身征信情况 、
本案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孙某仍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日,
案例:
贷款办不下来想退房
2018年5月 ,交付的定金能否退还 ,而A公司以孙某中途退房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为由提起反诉,孙某为乙方 ,总价,所以A公司主张由孙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其余5000元未予退还 。付款方式、重点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 ,负债情况 、即买受人签订协议后中途要求退房的,订购、应为合法有效协议 ,
其中约定“乙方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之日需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向A公司提出退房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四条规定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孙某将购房定金20000元交付A公司。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为甲方,又约定了定金 ,